準則規范不完善,會計準則和呼和浩特資產評估準則規定存在差異:1. 關于企業合并涉及的或有對價的確認和計量要求不夠細化。雖然現行會計準則對或有對價做了原則性規定,但尚無具體標準。實務中,由于會計主體對會計準則理解的差異、并購對賭條款較為復雜等原因,使得或有對價的確認和計量仍存在較大困難。2. 可辨認資產、負債和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能否可靠計量缺乏判斷標準?!镀髽I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規定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但對于如何判斷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尚無具體的、可操作的標準,職業判斷空間較大。3. 會計準則與呼和浩特資產評估準則關于價值類型的對應關系不明確。會計計量屬性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評估準則中的價值類型主要有市場價值、投資價值、在用價值、清算價值和殘余價值?!兑载斘飯蟾鏋槟康牡脑u估指南》規定會計準則規定的計量屬性可以理解為相對應的評估價值類型。但目前對于二者的對應關系,實務理解仍存在較大差異,亦存在錯誤選擇價值類型的情況,如將公允價值、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的凈額、可收回價值都等同于市場價值;將可回收價值等同于公允價值,未考慮處置費用,也未比較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呼和浩特資產評估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