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內蒙古土地評估方案
評估主體制訂評估方案,依法依規選定評估實施主體。
(二)前期座談
評估實施主體需了解征地項目基本情況及目前比較突出的風險點,明確時間要求、工作程序及需要征地主體協助的事項。
(三)資料收集
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關規劃、補償安置方案、媒體輿情、信訪或投訴、舉報材料等。
(四)問卷調查與座談
設計調查問卷,明確調查范圍與調查對象,充分與征地主體溝通,避免因問卷調查對后續工作產生不利影響。同時,可采取走訪座談方式,對村委會干部態度和意見進行調查。
(五)現場踏勘
組織人員現場踏勘、進行公示、個人調研與基層政府調研,組織召開座談會。內蒙古土地評估機構提示您,應詳細了解掌握地塊自然區位、利用情況、被征范圍是否與規劃位置一致、土地是否已被違法使用、土地權屬是否清晰等情況。
(六)風險初步判別
前期調研工作結束后,將調研中獲取的信息反饋技術部,對風險點或風險因素進行梳理,并對其中的重大風險點與征地主體進行溝通,能否采取應對措施化解或降低風險影響。
(七)報告編制
評審會召開完畢后,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梳理相關政策、技術依據, 編制風險評估報告,得到風險等級評價結果、提出風險防范和化解的措施。
(八)提交成果
內蒙古土地評估機構了解到,需要提交形成的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風險評估結論。